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15條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 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用,或提供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使用。 前項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依各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