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18條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