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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84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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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