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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87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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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