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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05條

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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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