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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85條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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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