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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01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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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