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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94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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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