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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02條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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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