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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徵用軍需物,國防部於下達徵用書前,得先協商有關物資管制機關,預作 實施準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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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