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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 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由當 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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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