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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地方行政機關與軍師管區,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及技術人員,組成徵 用工作小組,擔任徵用物報到後之驗收,補給運送及初步評價事宜,由軍 師管區代表為召集人。 未設管區地域,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會同徵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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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