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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32條

第十三條被徵用之操業者,應按其徵用時,由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得之 報酬,給以勞力之代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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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