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46條

軍事徵用法 第46條

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 用者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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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