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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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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45條
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
第三十五條
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 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 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 關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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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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