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教育條例 › 第10條

軍事教育條例 第10條

軍事學校得設各處、中心、室,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學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設總教官室、研究發展室、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推廣教育中心及其他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