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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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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