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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第9條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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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