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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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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