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 第10條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10條

經軍事機關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令立即停止其行為或離開軍事營區: 一、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或範圍不符之工作或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