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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 第8條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得向軍事機關申請從事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行為: 一、從事公務、參訪、採訪、懇親或會客。 二、執行設施、機具、場所之施工、維護或場勘作業。 三、其他合於國防或任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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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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