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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 第6條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6條
前四條規定之申請許可,由受理之軍事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數軍事機關共駐軍事營區:由該營區最高指揮之軍事機關辦理。 二、營級(含比照)以下之軍事機關:無前款共駐軍事營區情形,由隸屬之旅級(含比照)之軍事機關辦理。 三、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訓練場域:由通報之軍事機關辦理。 軍事機關受理前四條規定之申請許可,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機關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數軍事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國防部決定之。 未經許可為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行為者,由第一項軍事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至
第二十三條
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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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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