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 第3條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3條

於軍事營區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