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 第9條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部或一部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證明文件未備齊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二、申請書、證明文件內容不實。 三、申請人未通過身分查驗。 四、行為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 五、違反軍事機關資通安全、後勤、新聞採訪或管理規定。 六、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涉及軍事營區禁止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之範圍。 七、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