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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2條

進入軍事營區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但軍事機關核准之營區開放,不在此限。 申請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者,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攜帶之物品名稱。 前二項申請,軍事機關得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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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