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27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