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37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條例
第十九條
第四款所稱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指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具領者。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依其得辦理領受手續之日起計算: 一、派往敵後執行任務,在限期內無法聯繫,經原隸要保機關證明。 二、居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在限期內無法聯絡,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 三、要保機關所在地因作戰或交通遮斷,在限期內無法聯絡,經取得機關或有關事實證明。 四、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聯絡中斷。 前項逾期不具領之保險給付,於屆滿十年之次日起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