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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 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辦理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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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