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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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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