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39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