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16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一 節 復審之提起
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處分機關。 四、復審請求事項。 五、復審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復審之權保會。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有無其他已提起或進行中之復審或救濟事件。 十、提起復審之年、月、日。 復審書應由復審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復審代理人者,應由復審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復審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AI 白話解釋

「復審之提起」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第14條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復審。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基於該軍…第15條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第17條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第18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第19條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第20條復審人在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第21條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第22條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第23條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第15條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