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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1條

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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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