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第7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