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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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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應審查成績者,依本規則行之。第3條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第4條司法院為審查轉任最高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第5條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第6條司法行政部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第7條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第8條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第9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軍法人員,經審查成績認為僅能勝任較低一級之司法官者,得…第10條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前項會議須…第11條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分別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部部長。第12條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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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