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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第2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2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三條
至
第六條
規定應審查成績者,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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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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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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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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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分別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部部長。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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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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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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