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 第13條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 ,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