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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 第16條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約後即行撥付之;自 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 機關申請撥款,主管機關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 繳交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 、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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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包括下列四類:一、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至第三期之…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之輔導,應逐年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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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申請產業化輔導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業化計畫書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產業化計畫書應載…
第7條
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第9條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產業化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
第11條
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三年。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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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
第14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
第15條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以提升其研發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
第17條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
第18條
適用本辦法之產業化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核准上市日起二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受補…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計畫受理、管考、實地查訪、宣導或廠商輔導等事項,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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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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