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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18條

適用本辦法之產業化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基於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益,主管機關享有前項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 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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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