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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 第17條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17條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 ,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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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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