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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 第19條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19條
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核准上市日起二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 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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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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