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第10條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0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按時到場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送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