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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2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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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