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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6條

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檢具該裁定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四條之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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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