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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衛生福利部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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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