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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7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或接獲法院裁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移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之強制治療裁定,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矯正機關協助將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護送至強制治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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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