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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3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 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得諮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意見。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第一項通知後,得自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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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