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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第16條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6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書時,儘速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執行強制治療完畢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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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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