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第8條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8條
強制治療處所因治療目的,限制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依性別分離原則辦理及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強制治療處所,於保障受處分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並告知受處分人。 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或其他管理之必要時,得拘束受處分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設施內。但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及以不正當之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之加害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經本法第三十三…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加害人,係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
第4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害人,於其刑期屆滿之三個月前,經矯正機關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之風險者,…
第5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本法第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之…
第6條
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
第7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或接獲法院裁…
第9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罹有疾病,強制治療處所應即予以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強制治療處所認為強制治療…
第10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衛生福利部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
第12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有無繼續…
第13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
第14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
第15條
前二條停止及延長強制治療之聲請,由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
第16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第17條
本辦法於軍法機關戰時辦理現役軍人強制治療案件,準用之。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