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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1條

農倉業法及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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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