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33條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資助或自行辦理之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